2026年4月29日,珠海冠宇发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决议,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项。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发行主体资格。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实质条件,募集资金拟用于智能手机钢壳锂电池建设等项目。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独立。截至报告期期末,主要股东包括珠海普瑞达及其一致行动人等,控股股东为珠海普瑞达,实际控制人为徐延铭。
发行人上市以来股本有变动,除2026年1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归属待办理工商变更外,均履行了必要法律程序。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稳定,关联交易合法有效,与控股股东等控制的企业无同业竞争。此外,发行人主要财产权属清晰,重大债权债务合法,税务、环保等方面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