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4日,长城汽车发布《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长城汽车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和条件。《激励计划(草案)》内容符合相关规定,载明事项合规。激励对象不超1515人,包括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拟授予不超3730万股,约占草案公告时公司股份总数的0.4359%。有效期最长不超36个月,授予日在股东会等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需在60日内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10.38元,授予与解除限售均需满足公司和激励对象相关条件,还设置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截至目前,公司已履行部分程序,后续还需召开股东会等会议审议,公示激励对象名单,自查内幕交易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