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0日,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发布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律师对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截至2025年末,发行人合并报表中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相关会计科目,如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均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发行人对外投资的YTOT Global、中科皓烨、东莞市崔普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赛林斯、拓烯科技(衢州)有限公司等企业,均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不构成财务性投资。
本次发行的首次董事会决议日为2025年4月17日,决议日前六个月内,发行人对前次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均为保本型现金理财产品,不属于财务性投资。为谨慎考虑,发行人将相关现金管理的最大合计金额1.1亿元予以扣减。
2026年4月22日,发行人调整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9亿元(已扣除财务性投资影响),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车载光学生产项目、东莞市宇承科技有限公司多元化应用光学项目、玻璃非球面镜片扩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置换董事会前投入情形,预备金和铺底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比例为28.84%,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