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日,中晶科技发布《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认为,中晶科技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深交所挂牌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草案)》共分十五章,已包含激励计划目的、激励对象范围等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部分法定程序,包括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等。后续尚需履行公示激励对象、审核名单、自查内幕交易、股东会表决等程序,且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79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财务资助。此外,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郭兵健已回避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