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侵权赔偿到刑事追责:窃取技术的代价有多重 ——让原创投入得到保护,让违法获取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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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一份设计文件可以很快复制,形成它的技术认识,却可能经历数年的试验。芯片研发中,原创者承担的不只是做出样品的成本,还有验证方向、排除错误和建立稳定工艺的长期投入。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侵害的是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创新投入应当获得的回报。

讨论窃取技术的代价,不能只问“需要赔多少钱”,还要问相关技术能否继续使用、违法行为是否触及刑事责任,以及创新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赔偿、停止侵害与刑事追责,各有适用条件,也分别回应不同性质的问题。原创者已经承担了试错,违法获取者不能只计算获利。尊重创新,就要尊重成果形成的过程,也尊重成果使用的边界。

一、最容易被低估的,是失败与原型的价值

一组没有达到预期的实验数据,可能已经排除了一条耗资巨大的技术路线;一份尚未定型的设计,可能解决了后来产品必须跨越的关键问题。研发价值不能只按最终成功的样品计算。知道哪些方向行不通,本身就可能减少后续试错,缩短研发时间。商业秘密保护规则明确,符合条件的阶段性成果、失败实验数据和技术方案,同样可能具有商业价值。其受保护的前提,仍然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护的不是“企业内部资料”这个标签,而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信息及其竞争价值。

ADI前工程师Haoyang Yu案,涉及的就是HMC1022A芯片原型的设计版图及GDS文件。2023年,Yu因一项持有被窃商业秘密的定罪,被判六个月监禁、三年监督释放及5.5万美元罚金;2025年,上诉法院维持该项定罪。与此同时,其余进入审判的指控以及Tricon公司所涉指控,均获无罪裁决,不能扩大解读为公司被判窃密犯罪。这个案件的启示,是不能仅因一项设计还处于原型阶段,就否定它可能具有的受保护价值。对芯片研发而言,通往成熟产品的中间成果,同样可能凝结关键的技术认识。境外判决适用其本国法律,具体责任不能直接套用于中国。

二、能够访问资料,不等于有权带走或转用

半导体研发需要协作。设计企业与制造、封测、系统应用等合作方,往往需要在保密安排下交换资料。但允许为某个项目访问资料,与允许将资料用于另一个项目、另一家企业,是不同的授权。技术合作扩大了参与者的工作范围,并没有自动取消成果的权利边界。

Marvell商业秘密案提供了一个具体例子。工程师Suibin Zhang因在Netgear工作而获得访问Marvell受控数据库的权限,之后下载秘密资料,并将其转入新雇主提供的电脑。2013年,他因五项商业秘密相关罪名被判三个月监禁、三年监督释放,并被责令向Marvell支付7.5万美元刑事程序中的损失赔补(restitution)。另有三项计算机欺诈及一项未经授权传输商业秘密的指控获无罪裁决。该案追究的是个人在具体事实下的责任,不能据此推定其前后雇主共同犯罪。对产业合作更直接的提醒则是:访问权限有目的和范围,保密资料不会因为经过合作方、员工或项目交付,就当然成为可以自由转用的资源。

三、修改过的成果,仍要回答来源问题

判断是否使用了他人商业秘密,不能只看文件是否原封不动。现行规则将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以及根据商业秘密调整、改进生产经营活动,纳入“使用”的范围。例如,依据受保护的失败实验信息调整研发方向、减少试错,是否构成使用,也要结合获取方式、利用过程与具体证据判断。这意味着,新增了一部分研发工作,并不当然排除对既有非法获取行为的责任;反过来,技术路线相近、人员经历重合,也不能直接证明窃密。真正有意义的问题是:哪些技术认识来自独立探索,哪些来自合法授权,是否存在非法获取或使用他人秘密的事实。

对依法认定的非法获取行为,不能以“研发效率”为其正当化。评价创新,既要看成果,也要重视成果形成的过程与合法权利基础。独立研发、依法开展的反向工程和劳动者正常掌握的通用知识、技能与经验,应当得到尊重。保护原创的立场越坚定,对事实和证据的要求就越应严格。

四、赔偿不是事后补开的技术许可证

损失赔偿回应已经发生的损害,停止侵害制止违法状态继续延续。没有取得授权或其他合法依据,不能因为承担了赔偿,就当然继续使用相关秘密。将侵权理解为“先取得技术,之后付费”,忽略了权利人依法决定如何使用和许可自身成果的权利。依法确定责任时,除赔偿外,符合条件的救济还可以涉及停止使用、返还或销毁载体、清除所控制的秘密信息;故意侵犯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停止侵害的范围和期限须依法确定,后续和解、许可等合法安排也可能改变使用基础,不能笼统理解为全部业务永久停止。

刑事责任则有独立的法定门槛。侵犯商业秘密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可以构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依法处罚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不意味着全部员工或股东当然承担刑责。普通专利侵权争议,也不能直接等同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还没有量产”“尚未获得收入”,不能单独成为排除责任的理由。2025年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尚未披露或使用的情形,规定了按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损失等规则。但这不是一经获取就构成犯罪,仍须满足全部法定条件;尚未披露、使用等情节,也可能依法影响从轻处罚或罪与非罪的判断。

民事侵权不必然升级为犯罪,承担赔偿也不当然免除刑事责任。依法判断每一种责任,才能既保护创新,也守住公正。

五、市场应认可成果,也应尊重成果的来路

产品性能可以通过测试回答,技术来源是否合法,需要另外核验。市场接受一款产品,不能反过来证明其全部技术来源合法;同样,企业受到投诉,也不等于其已经侵权。商业判断应当重视可核验的研发过程和权利依据,既不以市场热度代替法律判断,也不以单方指控代替事实。

如果依法查明的窃密行为,只被理解为取得技术的一种便宜方式,原创者就要同时承担研发成本和维权成本,违法获取者却可能暂时享受省去试错的竞争利益。这种激励不利于持续研发。保护创新,需要让侵权停止、让损害获得救济,并让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受到依法追究。投资人与客户能够作出的负责任选择,是在保密和专业安排下了解技术来源,对具体、可信的重大风险进行独立核验,并依证据作出决策。资金与订单应当支持持续创造、合法使用技术的能力。对有具体证据支持、尚未查清的重大权利风险,应审慎核验,不能以经营规模代替对风险本身的判断。

六、诺思珍视每一次试验形成的技术认识

在BAW、FBAR滤波芯片研发中,材料、结构与工艺相互影响。一次薄膜条件的调整,需要重新认识器件响应;一个加工参数的变化,需要进一步验证一致性与可靠性。把实验现象解释清楚,把有效方法反复验证,才能逐步形成支撑产品的工程能力。对诺思而言,从天津大学的科研探索、校内4英寸研发线的工艺验证,到6英寸量产线的产业化推进,长期积累的意义,就在于持续形成和完善这些技术认识。成功的方案值得珍视,为排除错误而付出的探索也同样值得尊重。研发成果属于依法享有相应权利的主体,不应被非法获取和使用。

我们支持合法竞争、人才正常流动和依法开展的技术合作,也将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定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依法认定侵犯合法技术权益的行为,应依法制止;对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护知识产权,是让持续研发有回报,让产业合作有信任,让后来者仍然愿意投入创新。

中国高端滤波芯片产业需要更多原创成果,也需要保护这些成果的规则得到落实。不能让承担试错的人失去回报,不能让非法获取成为值得效仿的捷径。

责编: 爱集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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