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进行注销、撤销和无效宣告的最终目的都是让一个有效商标处于无效状态,那么,商标注销、撤销与无效宣告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商标注销、撤销和无效宣告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商标注销是指国知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一种法律程序,包括经申请注销和国知局主动注销。商标撤销,是指国知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商标无效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国知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国知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也就是说,商标注销是商标权利人主动申请注销不再使用的商标,或者国知局主动注销商标,是商标权利人或者国知局主动让商标归于无效状态。商标撤销是指原本有效的注册商标因为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被国知局依法撤销进而使商标处于无效状态。商标无效宣告是由于商标在注册之初因违反商标法相关的禁止性规定或用欺骗和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的专用权,最后由国知局宣告商标无效,通过国知局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是指商标自始不具有商标的效力。
其次,商标注销、撤销和无效宣告的适用情形不同。常见的商标注销情形如下:
(1)商标有效期满,且宽展期内未进行续展,国知局会对未续展商标做注销处理;
(2)商标权利人因自身原因主动进行注销,如企业合并、破产;
(3)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一年以上,且未办理商标移转手续,任何人均可进行商标注销申请。
商标撤销分为使用不当的撤销、注册不当的撤销以及争议撤销三种。常见的商标撤销情形如下:
(1)违反了商标法规定,如商标权利人自行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或图形,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3年未使用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低劣,欺骗消费者。
(2)产生了争议,如数个当事人所争议的商标确属相同或类似,由国知局裁定撤销后注册当事人的商标,维护先注册当事人的商标专用权。
常见的商标无效宣告情形如下:
(1) 注册不当的商标,如注册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代理机构违法申请;
(2) 违法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册商标;
(3) 其他情形。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注册人在获得商标专用权后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躺平心态对待商标不可取,相反注册人要使用好已注册商标,注意留存使用证据,不然商标可能会面临无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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