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丙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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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贸易救济司4月19日发布公告,表示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丙酸存在倾销。此前,商务部于2023年7月21日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丙酸(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表示,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丙酸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丙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4年4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丙酸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商务部公告称,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4年4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丙酸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丙酸是重要的精细化工产品和有机合成原料,主要用于生产防腐剂、防霉剂、除草剂、医药中间体等,广泛应用在食品、饲料、农药、医药等领域。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55010。

对美国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美国公司43.5%

商务部裁定,自2024年4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丙酸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商务部同时表示,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校对/孙乐)

责编: 赵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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