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捷捷微电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 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据《警示函》内容显示,2021 年11月--2024年12月,捷捷微电将募投项目设备购买款项从公司募集专户转入一般户,再从一般户支付供应商设备款,金额合计1.86亿元,导致公司上述期间披露的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以下简称《2号指引》)第五条、 第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 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在前述事项中,公司总经理黄健、财务总监朱瑛、时任财务总监沈欣欣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2号指引》第三条和《信披 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为此,证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捷捷微电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就相关问题深刻反思并吸取教训,后续将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及理解,增强规范运作意识。
截至1月27日,公司经营一切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 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持续履行职责,规范公司治 理,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出现,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