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天赐材料发布公告称,)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天赐”)于2025年2月5日收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为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为李胜、郑飞龙,被害单位为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其中,九江天赐成立于2007年10月30日,拥有液体双氟磺酰亚胺锂和液体六氟磷酸锂生产工业化技术。根据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及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的证明:截至相关证明出具日即2023年10月12日,根据行业公开材料,天赐材料是行业全国范围内唯一一家拥有液态六氟磷酸锂和液态双氟磺酰亚胺锂生产工业化的企业。
为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九江天赐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公司将案涉工艺技术及资料等列为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必须保守秘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被告人李胜于2017年8月23日进入九江天赐工作,与九江天赐签订了《劳动合同》《商业保密、竟业限制协议》等,于2021年5月20日从九江天赐离职。其在九江天赐工作期间先后担任电池生产部工艺技术总监、生产运营总监、制造部总监、工厂厂长、电解质工厂总监、总工程师等职务。
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胜违反保密义务,单独/伙同被告人郑飞龙等人将其掌握的上述工艺技术资料披露给浙江研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研一公司”)、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永太公司”)。被告人李胜获取违法所得共计428.504万元,被告人郑飞龙获取违法所得共计116万元。
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7月19日向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胜、郑飞龙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商业秘密,于2024年10月2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根据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胜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被告人郑飞龙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李胜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主要工作内容涉及案涉化工产品生产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