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3月17日,三超新材发布《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三超新材已就本次作废事项履行相关批准和决策程序。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2026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2025年度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拟作废第三个归属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57.57万股限制性股票;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2.7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本次合计作废60.27万股,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同意本次作废事宜。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另外,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3 - 2025年,公司未满足第三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当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57.57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应作废失效。
律师认为,三超新材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程序,原因和数量均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