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药制定董事及高管薪酬管理制度,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50%待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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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25日,浙江医药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公告。

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领固定津贴,行使职权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与市场发展适应、与业绩和绩效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协调的原则,公司会合理确定董高与普通职工薪酬分配比例。

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披露。绩效评价由该委员会组织,评价董事报酬时其应回避。

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基本薪酬结合市场变化。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等激励机制。若公司盈利转亏损或亏损扩大,董高平均绩效薪酬未降,公司将披露原因,亏损年度审议薪酬方案时要说明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薪酬发放按公司工资制度执行,绩效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以绩效评价为依据,绩效薪酬至少30%在年报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评价依据经审计财务数据。薪酬为税前,代扣代缴后发放。董高离任按实际任期和绩效算薪发放,责任不因离职免除。出现特定情形,公司有权不发绩效薪酬。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重述财报时,要重新考核并追回董高超额绩效和激励收入;董高违规致损或有过错,公司将按情节减少、停付未支付部分,并追回已支付部分。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由董事会制定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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