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8日,江波龙发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股东会批准及授权,相关决议在有效期内,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人具备发行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发行实质条件。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本未变,业务经营符合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突出,境外子公司合法经营。关联交易方面,关联方有变动,关联交易情况也有调整。公司新增境内注册商标2项、境外注册商标5项,境内专利19项、境外授权专利3项,软件著作权4项。
重大债权债务方面,业务合同和融资合同有变更。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计划,《公司章程》未修改,组织机构、治理规则和人员任职情况稳定。税务方面,税种税率未变,享受的税收优惠及政府补助合法有效,无税务处罚。环保、产品质量与技术标准方面,无相关处罚,半导体存储高端封测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已完成。
最近一期末,发行人财务性投资占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0.39%,不超过30%,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