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对无人机实施出口管制 大疆回应:严格遵守,反对用于任何军事或战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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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公告显示,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据环球时报消息,大疆对新出台的出口管制做出回应:“大疆作为一家全球化企业,在出口管制领域始终保持严谨负责的态度。大疆一直严格遵守并执行中国及其他业务所在国或地区所适用的出口管制法律法规。”

大疆表示:“大疆始终致力于设计、开发、制造民用无人机产品。自成立之初,我们一直坚决反对将我司产品和技术用于任何军事或战争用途。我们从未设计和制造过军事用途的产品和设备,也从未在任何国家推销或销售我们的产品用于军事冲突或战争。我们也将严格遵守中国政府今日发布的无人机临时出口管制政策,确保全面合规,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让科技更好造福人类。”

根据公告原文,实施出口管制的对象,参数指标涵盖: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搭载满足一定指标的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和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作用距离大于5千米(km),且具有一定参数的合成孔径雷达;无线电视距传输距离大于50千米;干扰范围大于5千米(km)的民用反无人机系统等等。

商务部表示,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文件。随后商务部将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允许出口。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责编: 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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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昕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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