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阿尔特发布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宣奇武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宣奇武未将与他人签订代持协议相关事项告知阿尔特,导致阿尔特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相关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阿尔特于2023年8月26日披露《关于前期定期报告的补充公告》,更正前述定期报告相关持股信息。
宣奇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3.2条第七项、第5.1.2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1.5条、第4.1.2条的规定。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同时对宣奇武警示称,宣奇武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校对/邓秋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