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本规程所称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是指重点聚焦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TFT-LCD)、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体(AMOLED)、次毫米/微米发光二极管(Mini/Micro-LED)、量子点发光二极管(QLED)、印刷显示、近眼显示、激光显示、超薄化透明显示、柔性显示、3D显示等领域技术、工艺攻关、提升,材料、设备、零部件及产品的研发、制造、应用等环节,超高清视频显示内容采集、内容制作、网络传输、平台服务、标准研制、行业应用等领域技术、工艺攻关、提升,材料、设备、零部件及产品研发、制造与应用的产业。
以下是该文件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深圳市关于推动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工信规〔2024〕3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发展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发展扶持计划(以下简称扶持计划),是实施扶持计划、制定申报指南和对资助项目实行审核与核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是指重点聚焦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TFT-LCD)、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体(AMOLED)、次毫米/微米发光二极管(Mini/Micro-LED)、量子点发光二极管(QLED)、印刷显示、近眼显示、激光显示、超薄化透明显示、柔性显示、3D显示等领域技术、工艺攻关、提升,材料、设备、零部件及产品的研发、制造、应用等环节,超高清视频显示内容采集、内容制作、网络传输、平台服务、标准研制、行业应用等领域技术、工艺攻关、提升,材料、设备、零部件及产品研发、制造与应用的产业。
第四条 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应遵循职责明确、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绩效明显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征求意见、专项核查、社会公示、部门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和发布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征求意见、专项核查、拟定项目扶持计划、社会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项目扶持计划,办理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单位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按照本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提交项目申请书等材料,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配合工信、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完成相关监督、检查、评价、审计和统计等工作。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本规程规定的有关资助项目审核工作环节所涉及的事务性、辅助性及专业化工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约履责,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类别和资助标准
第八条 上级资金配套项目是指,对项目单位承担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的超高清视频显示领域重大项目(以下简称国家和省级项目),给予配套支持的专项。拨款方式参照国家和省级项目进行。
资助标准及费用范围为按不超过1∶1的比例对已拨付到位的国家或广东省资助资金给予配套;国家级、市级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省级、市级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第九条 供应链合作项目是指,对超高清视频显示终端、面板企业开放供应链、打通上下游,与核心材料、零部件、装备等企业加强合作、联合攻关,新增相关供应链企业并达成稳定采购合作给予奖励的项目。
资助方式为事后补助。资助标准为按不超过核定合同金额的20%予以超高清视频显示终端、面板企业奖励,且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十条 标准终端应用项目是指,对企业应用AVS3、统一多媒体互联接口等对行业具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的超高清视听标准开发、生产、销售终端产品给予资助的项目。
资助方式为事后补助。资助标准为根据应用标准1项、2项及以上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核定年度销售额的5‰、1%的补助。同系列标准认定为1项标准,同一项目单位同一类别产品采用同一项标准政策期内只能享受一次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资助的产品类别包括电视终端、机顶盒、摄像机、交互式一体机、计算机显示器、监视器、投影机、LED显示大屏、解码器、播放器等,以及支持超高清视频显示的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由基础条件和专项条件组成。项目单位应当同时符合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
项目单位及联合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础申报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超高清视频显示领域上中下游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
(二)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
(四)不存在就同一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内容相同的项目向市、区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五)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以及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完成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手续;
(六)承诺在资金下达文件下发后一年内,项目单位若出现生产经营的重大变动事项,应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并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绩效目标意见整改等相关整改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上级资金配套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请项目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内收到国家或省资助资金下达(以国家和省资金下达文件时间为准);
(二)项目单位应当原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牵头承担或者参与承担国家和省级项目,并且在深圳市拥有开展项目的必要条件;
(三)项目应由牵头单位联合深圳市内其他参与单位共同申请;
(四)国家和省级项目财政资助总额不少于500万元(含500万元);
(五)国家和省级项目未获得过本市财政扶持;
(六)配套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项目归属的相关资金政策的规定使用;
(七)申报配套资金时,国家和省级项目尚未验收完成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前按照国家、省级、市级合同书(或任务书或申报书)相关要求规范使用市级配套资金,并配合主管部门进行中期检查、项目验收、资金收回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供应链合作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项目单位是超高清视频显示领域终端、面板研发、生产企业,联合申报单位是超高清视频显示领域核心材料、零部件、装备等研发、生产企业,项目单位及联合申报单位应当联合申报;
(二)项目单位及联合申报单位均在统计部门登记为工业企业;
(三)项目单位及联合申报单位的合作不涉及关联交易;
(四)项目实施前,项目单位与联合申报单位之间未开展过供应链采购合作,或近三年累计采购合作金额(只统计项目单位采购联合申报单位核心材料、零部件、装备中的单类别产品金额,不同类别产品不合并统计。不同类别产品是指跨产品,或功能不同,或技术路线不一样的产品,下同)在100万元以下;
(五)联合申报单位的超高清视频显示核心材料、零部件、装备等产品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对产业发展具有带动和引领作用,并通过了项目单位的测试验证、实现了量产应用;
(六)项目实施期应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内;
(七)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单位采购联合申报单位超高清视频显示领域核心材料、零部件、装备等产品的核定合同金额(只统计单类别产品金额,不同类别产品不合并统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第十四条 标准终端应用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的产品应用了AVS3、统一多媒体互联接口等对行业具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的超高清视听标准;
(二)申报的产品属于超高清视频显示领域终端产品;
(三)申报的产品已实现销售和交付,且电视、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产品销售额(不含税)不低于1亿元、其他产品销售额(不含税)不低于2000万元;
(四)项目实施期应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内且不跨自然年度;
(五)不同型号的同一类别产品需合并申报为一个项目;
(六)每类别产品需单独申报,单家企业同一年度最多申请2个项目;
(七)申报的产品需得到标准发布单位的认证;
(八)项目单位在统计部门登记为工业企业;
(九)项目单位需为产品品牌单位,或为终端产品ODM代工厂;项目单位为终端产品ODM代工厂的,需已获取品牌方知悉其申报本资助且品牌方自愿放弃本条政策相关权益的书面材料。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由基础申报材料和专项申报材料两部分组成。基础申报材料如下: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三)项目单位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复印件);
(四)深圳信用网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五)项目单位及联合申报单位在深圳市实际从事超高清视频显示领域上中下游经营活动,且项目实施地在深圳的相关材料;
(六)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以及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完成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手续的相关材料;
(七)项目单位未就同一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内容相同的项目获得市、区有关部门资助,且在获得本政策资助后不重复申请或获得市、区财政资金资助的承诺书;
(八)项目单位关于生产经营重大变动事项及时报告,并配合绩效目标意见整改等相关整改的承诺书。
第十六条 上级资金配套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国家和省级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或申报书);
(二)国家和省级项目财政资助到账凭证、资金下达文件;
(三)项目单位场地、人员、设备资产清单等证明其在深圳市拥有开展项目的必要条件的材料;
(四)国家和省级项目未获得过本市财政扶持说明;
(五)国家和省级项目审计报告、验收意见等相关验收材料,未验收的项目需提供项目放在深圳实施,配合主管部门进行中期检查、项目验收、资金收回等相关工作的承诺书。
第十七条 供应链合作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项目实施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合作双方在统计部门登记的行业代码、是否属于工业企业及不涉及关联交易情况,详细分析联合申报单位生产的超高清视频显示核心材料、零部件、装备等产品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对产业发展具有带动和引领作用,并通过了项目单位的测试验证、实现了量产应用的说明,项目中双方合作金额统计及说明等;
(二)联合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三)项目实施前双方供应链采购合作说明;
(四)项目采购合同、发票、凭证。
第十八条 标准终端应用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项目实施报告。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在统计部门登记的行业代码、是否属于工业企业,申报的产品属于超高清视频显示领域终端产品的说明,产品应用AVS3、统一多媒体互联接口等对行业具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的超高清视听标准情况,产品已实现销售和交付情况,产品销售不涉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二)产品规格型号书;
(三)同一类别产品合并申报清单;
(四)标准发布单位认证材料、标准发布单位授权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项目销售合同、发票、凭证;
(六)产品品牌或终端产品ODM代工有关情况的材料;项目单位为终端产品ODM代工厂的,需提供品牌方知悉其申报本资助且品牌方自愿放弃本条政策相关权益的书面说明。
第六章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根据本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分组织申请与受理、审核与核准两大环节。
第二十条 组织申请与受理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发布。申报指南应明确资助项目的类别、资助条件、受理时间、审核材料要求和审核程序等内容。项目单位应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统一信息平台在线填写申请书和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形式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本规程和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资助项目申请书以及相关审核材料进行材料齐全性和内容合规性的形式预审;对材料齐全性或内容合规性存在问题的审核材料,应向项目单位一次性告知补齐或修改意见,以及再次提交的时限要求。
(三)窗口受理。申报项目通过在线预审后,项目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市民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项目申请书等相关纸质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核与核准的工作程序与内容如下:
(一)形式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本规程第五章规定,对申报材料实行齐全性、有效性与合规性审查。
(二)专家评审。上级资金配套项目无需进行专家评审,供应链合作项目、标准终端应用项目需进行专家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依据项目专家评审评分表,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书面材料集中评审或书面材料集中评审加答辩或现场评审的方式。
(三)专项审计。上级资金配套项目采纳国家和省级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无需进行专项审计;供应链合作项目、标准终端应用项目需进行专项审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经政府采购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审计相关规定对资助项目的类别、建设内容、实际合作金额、实际销售金额等客观、量化资助条件与指标数据的合规性情况,实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征求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前期审核程序的项目,就项目单位及拟资助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请资助、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况,征求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五)专项核查(如需要)。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申报材料、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征求意见等情况,对可能有疑议的项目以现场考察、专题会议等方式予以专项核查。
(六)拟定扶持计划。对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申报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资助标准、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等,拟定扶持计划。扶持计划包括拟资助项目名单和拟资助金额。
(七)社会公示。对拟定的当年度项目扶持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拟定的扶持计划,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资助项目名称和拟资助金额。公示期间,企业或个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异议、投诉或举报,并提供证据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处置有关管理办法处理。
(八)下达项目扶持计划与拨付资金。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投诉及举报,或异议、投诉及举报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扶持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受资助单位在专项资金拨付前出现不符合申报条件、经营异常、破产等情况,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取消或暂不拨付资金。
第七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上级资金配套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国家和省级项目出具验收结论半年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抄报验收意见。验收意见抄报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项目归属的相关资金政策规定,至少每年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一次国家和省级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上级资金配套项目,国家和省级项目验收通过的,存在上级资助资金核减、结余资金收回等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当将退回的上级资助资金情况告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如市级配套资金已全部拨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上级收回资金比例确定市级配套资金退回额度,由项目单位予以退回;如市级配套资金未全部拨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上级收回资金比例确定不再拨付的市级配套资金额度,未拨付资金减去不再拨付资金的剩余资金继续予以拨付,未拨付资金不足以减去不再拨付资金的,不足部分由项目单位予以退回。
国家和省级项目验收不通过、终止或者结题,项目单位未申请配套项目撤销的,如市级配套资金已全部拨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上级收回资金比例确定市级配套资金退回额度,由项目单位予以退回;如市级配套资金未全部拨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程序停止后续拨款,并按照上级收回资金比例确定市级配套资金退回额度,未拨付资金不足以减去退回额度的,不足部分由项目单位予以退回。国家和省级项目撤销的,退回全部配套资金及其孳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要求将配套资金及孳息退回市财政部门,办理完退款手续后,将相关退款凭证反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八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对不同类别的资助项目提出量化绩效目标,及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扶持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扶持计划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扶持计划后续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以及相关政策措施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严格按照本规程明确的资助项目类别、资助标准、申报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等规定,制定项目扶持计划年度申报指南,并按本规程明确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审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现已资助的项目不符合本规程所列各有关规定,或项目单位以不正当方式取得项目扶持计划资助资金的,或因项目单位违约行为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撤销资助项目,项目单位应退回已取得的全额资助资金及孳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第三方机构在组织项目扶持计划申请受理与审查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非法骗取或侵占专项资金,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各项目扶持计划根据当年度重点工作需要选择性实施,具体资助比例和资助额度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数量情况确定。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2025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